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师资相摄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【点击查看全书链接】

二、依法诃诫

  1. 叙如非
  二、明诃责法。凡欲责他,先自量己内心喜怒。若有嫌恨,但自抑忍。火从内发,先自焚身。若怀慈济,又量过轻重。又依诃辞进退,前出其过,使知非法。依过顺诃,心伏从顺。若过浅重诃,罪深轻责,或随愤怒任纵丑辞,此乃随心处断,未准圣旨。本非相利,师训不成。宜停俗鄙怀,依出道清过,内怀慈育,外现威严,苦言切勒,令其改革。
  作为师父,又该如何批评处罚弟子呢?在此,道宣律师说明了处罚应有的心态、处罚的分寸,以及处罚时应该避免的过失等。只有这样,才能对症下药,令弟子心服口服。因为批评的目的不是指责和惩罚,而是让弟子受到教育,引导他止恶行善。
  “凡欲责他,先自量己内心喜怒。”师父要批评或责罚弟子之前,首先要审查自己的心态。看看心究竟处于什么状态,纯粹是为了利益弟子,还是其中夹杂着嗔恨?虽然师父有教育弟子的责任,但未必所有的教育都能起到正面作用,关键在于怎么教育。如果心态不对,方法有误,于人于己都是有害无益的。
  “若有嫌恨,但自抑忍。火从内发,先自焚身。”焚身,即火烧功德林。如果内心怀有嗔恨,是没资格批评他人的。所以在化解自身嗔心之前,先要忍耐。否则,嗔火就会由内而外,使人失去理智,怎么还能帮助弟子扭转错误?即使有帮助他人的想法,但因为它是出于嗔心,就会在批评的同时夹杂个人情绪。这样的话,不论所说是对是错,都可能引起对方的逆反心理,达不到帮助教育的效果。这一点,对父母教育子女或领导管理员工也有借鉴作用。如果因为对方做错什么就大光其火,横加指责,非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,反而会造成彼此的隔阂甚至仇视。今天这个社会之所以处处戾气,人人自危,关键就是面对和处理问题时没有考量自己的心行,恣意放任。当情绪不断强化之后,就会付诸行动,从语言的伤害升级为身体的伤害。
  “若怀慈济,又量过轻重。”所以师父教育弟子必须心怀慈悲,完全出于帮助弟子的目的,不夹杂个人的好恶和情绪。同时,还要仔细衡量弟子所犯过失的轻重,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批评。也就是说,不仅要有慈悲,还要有智慧。因为慈悲,而能无我利他;因为智慧,而能恰如其分,药到病除。
  “又依诃辞进退,前出其过,使知非法。依过顺诃,心伏从顺。”此外,师父还要有次第、有善巧地批评弟子,而不是劈头盖脸地加以呵斥。首先要说明批评的原因,使弟子知道自己错在哪里,以及这种错误的危害。然后根据具体过错加以教育,有理有据,才能使弟子心悦诚服。
  “若过浅重诃,罪深轻责,或随愤怒任纵丑辞,此乃随心处断,未准圣旨。本非相利,师训不成。”如果弟子的过失很轻,师父却处罚得过于严重,小题大做;或者弟子的过失很重,师父却处理得轻描淡写,避重就轻;或者师父在处理问题时心怀嗔恨,言语刻薄,出口伤人。如是种种,都是凡夫心的处理方式,不符合佛教的教育原则。这样做的话,就不能给弟子带去真实的利益,也算不上师父应尽的如法教育。
  “宜停俗鄙怀,依出道清过。”鄙怀,指以上列举的师父批评弟子时所犯的过错。所以师父在教育弟子时,必须避免以上所说的各种不如法现象,不是依个人感觉,也不是依世俗的做法,而是根据戒定慧的出离之道,帮助弟子一一清除过错,使其不再有任何非法之过。具体应该怎么做呢?一是检讨自身发心,端正态度;二是知道弟子所犯过错的轻重,有理有据;三是向弟子指出过错,使他明白错在哪里;四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批评,恰如其分。这样的批评,才能有效帮助弟子改正错误,修正心行。
  “内怀慈育,外现威严,苦言切勒,令其改革。”身为师长,内心要像慈母一般,充满无限的慈悲和关爱;外在却要像严父那样,表现出相应的威严,令弟子心生敬畏。对于犯有过失的弟子,师父要苦口婆心地劝说,一次无效就再说一次,直至让他真切认识到自身错误,痛改前非。
  教育是对心行的引导,不是强行灌输什么,所以方式方法特别重要。佛教强调应机设教,作为师父,不能把某些标准一厢情愿地强加于弟子,必须根据弟子的具体情况,选择对他最有利益、他也最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。如果出于个人情绪任意责罚弟子,就大错特错了。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,难怪元照律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也感慨说:“然言之甚易,为之极难。若不怀嗔,安见诃责?虽云世有,何尝见之?苟自识心,不如抑忍。”虽然真正如法很难,但至少要知道标准,能做多少就做多少。
  2. 示诃法
  · 列示如法
  依律五法,次罪责之。
  《四分》云:弟子不承事和尚,佛令五事诃责:一、我今诃责汝,汝去(由过极重,遣远出去)。二、莫入我房(得在寺住,在外供给)。三、莫为我作使(容得参承入房)。四、莫至我所(外事经营,不得来师左右。依止师诃,改云‘汝莫依止我’)。五、不与汝语(过最轻小,随得侍奉)。[1]

  以下,进一步说明具体的处罚方式。
  “依律五法,次罪责之。”根据戒律,师长对弟子有五种批评和处罚的方式,并按所犯不同过错来处罚。
  “《四分》云:弟子不承事和尚,佛令五事诃责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弟子不能如法依止师长,接受和尚的教育,佛陀规定,可以用五种方式批评和处罚。
  “一、我今诃责汝,汝去(由过极重,遣远出去)。”第一种情况,弟子的过失极为严重,或由此过失带来的烦恼极为深重,和尚感到已经难以教育、挽救,就告诉他:我现在责罚你,请你离开我,离开僧团共同生活的范围。类似于直接开除。
  “二、莫入我房(得在寺住,在外供给)。”第二种情况,弟子的过失比较严重,需要让他有段时间独自反省,认识自己的错误。所以允许他继续留在僧团,但不允许他进入和尚的房间。类似于留校察看。
  “三、莫为我作使(容得参承入房)。”第三种情况,和尚还允许弟子进入自己的房间,但不需要他做些什么。通过疏远他,使他省察自己所犯的过错。
  “四、莫至我所(外事经营,不得来师左右。依止师诃,改云‘汝莫依止我’)。”第四种情况,和尚对弟子说:你不要来我这里。但允许弟子在僧团继续修学和服务,只是不允许他来到自己身边。如果是依止师诃责弟子,就改说:你不要依止我。
  “五、不与汝语(过最轻小,随得侍奉)。”第五种情况,师父还允许他跟在自己身边侍奉,但暂时不和他说话,默摈。在以上五种情况中,属于最轻的处罚方式。
  五种诃责,代表了不同程度的处罚。师父发现弟子的过失后,首先要指出他错在哪里,然后根据过失的轻重和不同性质给予相应处罚。佛教反对使用暴力,在责罚弟子的问题上,通常是口头批评,或是不和他说话,或是剥夺他的某些权利,最严重的就是驱逐出僧团,即灭摈。但不论有什么过错,都不允许体罚。
  接着,道宣律师列举种种非法处罚弟子的方式并加以批判。
  · 广示非法
  自三世佛教,每诸治罚,但有折伏诃责,本无杖打人法。比见大德众主,内无道分可承,不思无德摄他,专行考楚。或对大众,或复房中,缚束悬首,非分治打。
  便引《涅槃》三子之喻,此未达圣教。然彼经由住一子地悲,故心无差降,得行此罚。[2]

  即《涅槃》云‘勿杀、勿行杖’等,[3]此言何指?不知通解,辄妄引文。纵引严师,此乃引喻,不关正文。
  如《摄论》言:菩萨得净心地,得无分别智,方便具行杀生等十事,无染浊过失等。[4]

  今时杖治弟子者,咸起嗔毒,勇愤奋发,自重轻他,故加彼苦。若准《涅槃》恕己为喻,则针刺不能忍之。[5]
  又有愚师引《净度经》三百福罚。此乃伪经人造,智者共非。纵如彼经,不起三毒者,得依而福罚。今顺己烦恼,何得妄依。
  《律》中,嗔心诃责,尚自犯罪。乃至畜生,不得杖拟,何况杖人。[6]

  《地持论》中,上犯罚黜,中犯折伏,下犯诃责,亦无杖治。[7]

  《大集》云:若打骂破戒、无戒、袈裟着身剃头者,罪同出万亿佛身血。若作四重,不听在寺,不同僧事。若谪罚者,于道退落,必入阿鼻。何以故?此人必速入涅槃,故不应打骂。[8]

  准此以明,则自知位地,生报冥然,滥自欺柱,可悲之深。广如彼经。
  《僧祇》,若师诃责弟子不受者,当语知事人断食。若凶恶者,师自远去。若依止弟子,师应出界一宿还。若弟子有过,和尚为弟子忏谢诸人云:乃至凡夫愚痴,何能无过?此小儿晚学实有此罪,当教敕不作。如是悦众意。[9]
  以下,道宣律师引经据典,广泛说明对弟子不正当的处罚方式。
  “自三世佛教,每诸治罚,但有折伏诃责,本无杖打人法。”三世诸佛对弟子的教育处罚,只是以批评、诃责来折伏,从来没有杖打的方式。在古代,官府对犯人往往使用棒打甚至酷刑加以惩罚,包括父母教育孩子,也往往采用暴力、体罚的方式,所谓“棍棒底下出孝子”。但佛陀慈悲为怀,从不以这些粗暴的方式调教弟子。
  “比见大德众主,内无道分可承,不思无德摄他,专行考楚。或对大众,或复房中,缚束悬首,非分治打。”考楚,毒打。但在现实僧团中,却存在体罚现象。道宣律师发现,有些寺院的住持,自己并没有多少道德修行,也不反省自身德行并不足以摄受他人,一旦僧众或弟子有过错,专门以拷打加以处罚。或者在公共场所,或者私下在房间内,将犯错者捆绑悬吊,痛打一番,这些都属于非法行为。这种陋习可能和当时的社会背景、风气有关,目前应该不多见了。
  “便引《涅槃》三子之喻,此未达圣教。”他们之所以会有这些行为,依据是《涅槃经》的三子之喻。经中说到:“我今四子就君受学,假使三子病杖而死,余有一子,必当苦治,要令成就。虽丧三子,我终不恨。”有人就根据这段经文,认为可以用武力杖打弟子。但道宣律师说,他们其实是没有领会佛陀圣教的深意。
  “然彼经由住一子地悲,故心无差降,得行此罚。”一子地悲,按经意应指如来,即对一切众生悲心平等,有如独子。而根据《摄论》所引,亦通初地。《涅槃经》中,迦叶问佛陀:“菩萨摩诃萨等视众生同于子想,是义深隐,我未能解。世尊!如来不应说言,菩萨于诸众生修平等心,同于子想。所以者何?于佛法中,有破戒者、作逆罪者、毁正法者,云何当于如是等人同子想耶?”而佛陀的回答是:“毁谤正法及一阐提,或有杀生乃至邪见及故犯禁,我于是等悉生悲心,同于子想,如罗睺罗……如来所以与谤法者作如是等降伏羯磨,为欲示诸行恶之人有果报故……如来即是施恶众生无恐畏者,若放一光,若二若五,或有遇者,悉令远离一切诸恶。”可见《涅槃经》所说的,是佛菩萨对众生的治罚。也就是说,必须对众生有平等无别的慈悲,把每个破戒者、作逆罪者、毁正法者都视为自己的亲生孩子。具备这一前提,才可以采用猛利的责罚手段。之所以这样责罚,目的是为了教导大众,作恶必得苦果,从而远离诸恶。而对于凡夫来说,如果没有这样的平等心和慈悲心,是不能随意采用非常手段的。
  “即《涅槃》云‘勿杀、勿行杖’等,此言何指?”接着,道宣律师又引用《涅槃经》的另一段偈颂加以反驳:“一切畏刀杖,无不爱寿命。恕己可为喻,勿杀勿行杖。”这段话说的是什么呢?一切众生都害怕刀杖,都爱护自己的生命。如果我们将心比心,就不能随意杀害众生,不能以棍棒责打他们。
  “不知通解,辄妄引文。纵引严师,此乃引喻,不关正文。”所以道宣律师认为,这些引“三子之喻”的人,并没有完整理解经意,而是断章取义,曲解圣意。《涅槃经》虽然引用严师作为比喻,但前提是“如来善修如是平等,于诸众生同一子想”,所以不能简单地按照“严师”的字面来理解,以为“严”就意味着师父可以对弟子进行杖罚。
  “如《摄论》言:菩萨得净心地,得无分别智,方便具行杀生等十事,无染浊过失等。”净心地,即初地,又名欢喜地。无分别智,于诸众生同于一子而无取舍。方便,示现权巧,度化众生。正如《摄大乘论》(真谛译本)所说,菩萨到了初地净心地,获得无分别智,才能广开方便之门,为度化众生而行杀生等十不善业。因为到达这一境界后,他才没有任何染污心,才具有纯粹的慈悲心。而从教化效果来说,有些众生根器极劣,普通责罚已不能调伏,就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。但这么做有资格的问题,不是谁都可以做的。所以做之前先要衡量一下,看自己是否合格。
  “今时杖治弟子者,咸起嗔毒,勇愤奋发,自重轻他,故加彼苦。”但现在的情况是,那些对弟子杖打的人,往往带着嗔心,带着难以压抑的怒火,带着居高临下的心态责罚。做的时候,只是顺着自己的情绪,而不在乎弟子的感受,不在乎能否真正利益弟子,从而使弟子的身心都遭受痛苦。
  “若准《涅槃》恕己为喻,则针刺不能忍之。”若按《涅槃经》所说的将心比心来思考,我们可以想象一下,自己平日即使被针刺一下,尚且不能忍受,何况棍棒加身的巨大痛苦?如果我们自己不希望被杖责,也要想到,别人同样不希望被杖责,不希望遭受那种痛苦。
  “又有愚师引《净度经》三百福罚。”又有人为了替杖责寻找依据,引用《净度经》的观点:如果弟子犯错,重罪要打三百下,中罪要打两百下,下罪就打一百下。如果师父这样教育弟子的话,可以得到极大福报。
  “此乃伪经人造,智者共非。纵如彼经,不起三毒者,得依而福罚。”道宣律师指出:这部经是后人伪造的,有智慧的人都不认可并加以批判。退一步说,即使按《净度经》的观点,杖责弟子也是有前提的。那就是杖打者不能有贪嗔痴三毒,而是带着慈悲心来做,这样才有资格惩罚弟子。
  “今顺己烦恼,何得妄依。”现在的人往往是顺着自己的烦恼,顺着自己的嗔心行使杖责。所以,是没资格采取这种治罚方式的。
  “《律》中,嗔心诃责,尚自犯罪。乃至畜生,不得杖拟,何况杖人。”戒律中说,若是带着嗔心批评他人,尚且会有过错,会违犯戒律,何况是以嗔心杖打呢?佛法提倡众生平等,即使对动物也不可杖打责罚,何况对人?这里强调的两点,前面已经说到:一是心态问题,若以嗔心责罚弟子,不仅自寻烦恼,还会伤及他人。二是方式问题,不可使用暴力,要文明执法,以理服人。
  “《地持论》中,上犯罚黜,中犯折伏,下犯诃责,亦无杖治。”《地持论》说到三种处罚手段,分别对治上、中、下三种犯罪情况。上犯,为上等重罪,如四根本罪。若属于上犯且不思悔改,通常要使用戒律中最严重的处罚手段,那就是灭摈,将他驱逐出僧团。中犯,为中等罪行,指犯了僧残及以下的罪行。若属于中犯,应当以相应制裁手段进行折伏,如比丘在僧团可享受三十五种待遇,现在将根据犯罪情况剥夺部分权利。下犯,为下等罪行,通常是以批评、诃责加以教育。在以上列举的教育方式中,都没有说到杖打,最严重的就是驱逐出僧团,而不是痛打一顿来泄愤。
  “《大集》云:若打骂破戒、无戒、袈裟着身剃头者,罪同出万亿佛身血。”《大集经》对这个问题说得更严重了。经中说,如果打骂无戒或破戒的比丘,其罪过相当于同时出万亿佛身血。因为他们虽然有错误行为,但现在还剃除须发、身披袈裟,显现僧宝相,同时也代表佛法在世间的流传。如果任意打骂,就会毁损三宝形象,罪过极重。但要知道,不打骂不等于不制裁,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。关键是制裁手段要如法,否则就有无量罪过。那么,应该怎么制裁呢?
  “若作四重,不听在寺,不同僧事。若谪罚者,于道退落,必入阿鼻。何以故?此人必速入涅槃,故不应打骂。”《大集经》说,对于犯了四种根本重罪的人,要把他们驱逐出僧团,不允许他们共住,也不允许他们参与僧团的羯磨法事。但如果以非法手段制裁,处理不当,使被罚者因此还俗堕落,实施责罚者将招致堕落阿鼻地狱的极大罪业。原因何在?这些人虽然现在无戒或破戒,但他们已于佛法种下善根,未来终有成熟的一天,终有解脱的希望,所以不能以打骂等粗暴手段对待他们。
  “准此以明,则自知位地,生报冥然,滥自欺柱,可悲之深。广如彼经。”根据以上所引的《大集经》,说明师父要责罚弟子,或寺主要责罚僧人时,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心态,还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修行境界。如果自己还是凡夫,教育时务必仔细考量发心,否则将来必定承受果报,死堕恶道。这种滥用职权的现象,实在是佛教的悲哀。相关内容在《大集经》有广泛说明。
  “《僧祇》,若师诃责弟子不受者,当语知事人断食。”如果师父批评教育弟子,而弟子冥顽不灵,拒不接受,又该如何处置?《僧祇律》说:师父可以让僧团相关人员停止对弟子的饮食供给,直到弟子认识错误、接受批评为止。这是对还有希望接受教育的弟子而言,通过加强处罚力度,给他反躬自省的机会。
  “若凶恶者,师自远去。若依止弟子,师应出界一宿还。”如果弟子穷凶极恶,胆大妄为,师父无法继续教育,让他走也不走,就可以自己离开,主动脱离师徒关系。如果是这个弟子的依止师,只要出界之后,在外住上一晚再回来,就表示依止关系已告结束,不再对其负有教育责任。这是对于责罚彻底无效的弟子而言,只能使用舍离法。
  “若弟子有过,和尚为弟子忏谢诸人云:乃至凡夫愚痴,何能无过?此小儿晚学实有此罪,当教敕不作。如是悦众意。”如果弟子有过错,被僧团通过羯磨加以处罚,师父不仅要教育弟子,还要替弟子向大家道歉:愚痴的凡夫怎么可能没有过失呢?这个弟子是初学,确实有很多不足之处,做了不该做的事,我会加强教育,使他不再继续犯错。用这种方式取得大家的谅解,尽快为弟子解羯磨。
  以上,道宣律师再三谈到杖责之过,主要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。在中国古代,杖责是通用的惩罚方式。上至朝廷,下至家庭,多以此为惩恶之道,君对臣如此,父对子亦如此,这一风气自然会对寺院有所影响。但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佛制,所以道宣律师引经据典,反复告诫,希望大众革除流弊,依法行事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04 上
诸弟子不承事恭敬和尚,亦不顺弟子法。时诸比丘往白世尊。世尊言 :“自今已去,当与作呵责。”彼不知云何呵责,佛言 :“听以五事呵责。和尚当作如是语 :我今呵责汝,汝去,汝莫入我房,汝莫为我作使,汝亦莫至我所,不与汝语。”是谓和尚呵责弟子五事。
[2] 详见《大般涅经槃》卷 3,T12-381 中
佛告迦叶菩萨:“善男子!譬如国王、大臣、宰相产育诸子,颜貌端正,聪明黠慧,若二三四将付严师,而作是言 :君可为我教诏诸子,威仪、礼节、伎艺、书疏、校计、算数,悉令成就。我今四子就君受学,假使三子病杖而死,余有一子,必当苦治,要令成就。虽丧三子,我终不恨。迦叶!是父及师得杀罪不?”“不也,世尊!何以故?以爱念故,为欲成就,无有恶心。如是教诲,得福无量。”“善男子!如来亦尔,视坏法者等如一子。
[3]《大般涅槃经》卷 10,T12-426 下
一切畏刀杖,无不爱寿命。恕己可为喻,勿杀勿行杖。
[4]《摄大乘论》卷 3,T31-127 上
若菩萨由如此方便胜智,行杀生等十事,无染浊过失。生无量福德,速得无上菩提胜果。
[5]《大智度论》卷 20,T25-211 上
若人遍身受乐,得一处针刺,众乐皆失,但觉刺苦。
[6]《五分律》卷 9,T22-66 中
若比丘嗔故打比丘,波逸提。若打比丘尼、式叉摩那、沙弥、沙弥尼余人及畜生,突吉罗。
[7]《菩萨地持经》卷 4,T30-912 上
呵责调伏微过微犯者,以怜愍心,软语呵责。中过中犯,中语呵责。上过上犯,上语呵责。如呵责、折伏、罚黜,亦复如是。软中过软中犯,随时驱出,还令共住,为化犯戒及余人故,以爱益心黜令出众。上过上犯者,不同住,不同食,乃至改悔亦不同住。以慈愍心故,不令彼人于佛法中多起罪过,亦为教诫余众生故。
[8]《大广等大集经》卷 54,T13-359 中~下
“若有为佛剃除须发,被服袈裟,不受禁戒,受已毁犯,其刹利王与作恼乱、骂辱、打缚者,得几许罪?”佛言 :“大梵!我今为汝且略说之。若有人于万亿佛所出其身血,于意云何,是人得罪宁为多不?”大梵王言 :“若人但出一佛身血,得无间罪,尚多无量,不可算数,堕于阿鼻大地狱中。何况具出万亿诸佛身血者也?终无有能广说彼人罪业果报,唯除如来。”佛言 :“大梵!若有恼乱、骂辱、打缚为我剃发着袈裟片,不受禁戒,受而犯者,得罪多彼。何以故?如是为我出家剃发,着袈裟片,离不受戒,或受毁犯,是人犹能为诸天人示涅槃道。是人便已于三宝中心得敬信,胜于一切九十五道。其人必速能入涅槃,胜于一切在家俗人,唯除在家得忍辱者,是故天人应当供养,何况具能受持禁戒,三业相应。诸仁者!其有一切刹利国王及以群臣诸断事者,如其见有于我法中而出家者,作大罪业、大杀生、大偷盗、大非梵行、大妄语及余不善,如是等类,但当如法摈出国土、城邑、村落,不听在寺,亦复不得同僧事业,利养之物悉不共同。不得鞭打,若鞭打者,理所不应。又亦不应口业骂辱,一切不应加其身罪。若故违法而谪罚者,是人便于解脱退落,受于下类,远离一切人天善道,必定归趣阿鼻地狱。”
[9]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8,T22-458 中
若弟子犯小小戒,别众食,处处食,女人同屋,未受具足人过三宿,截生草不净叶食,应教言“莫作是”。若言“和尚、阿阇梨,我更不作”者,善。若言“和尚、阿阇梨,
但自教,教他为”,若如是者,应语知床褥人夺床褥,知食人断食。若前人凶恶,依王力、大臣力,能作不饶益者。若是,和尚应避去。若是,依止阿阇梨应担衣钵出界一宿还,即离依止。若弟子有过,和尚、阿阇梨应为弟子悔谢诸人 :“诸长老!此本恶见,今已舍行随顺法。凡夫愚痴何能无过?此小儿晚学实有此过,从今日当教勅,更不复作。”悦众意已,求僧为解羯磨。